
銷售151瓶假冒“軒尼詩”系列酒 溫州一酒行被行政處罰21萬余元 但被處罰后,該酒行不但沒有悔改 反而明知故犯、重復侵權 不久前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重復侵犯 “Hennessy”“軒尼詩”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判令被告酒行賠償12萬元 溫州某酒行于2020年11月底開始營業,為了牟取利益,經營者王某從他人處購進假冒“軒尼詩”等注冊商標酒品在店內銷售。2021年7月,市場監管局在該酒行查獲151瓶假冒“軒尼詩”系列酒,貨值合計70280元,依法予以沒收銷毀并處罰款210840元。 哪知,該酒行并未吸取教訓。2022年5月,法國軒尼詩公司通過公證處證據保全,在該酒行購得一瓶“Hennessy XO”干邑,經鑒別,該酒為假冒軒尼詩酒。針對該酒行重復侵權行為,法國軒尼詩公司訴至鹿城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 庭審中,法國軒尼詩公司提供公證取證購入的“Hennessy XO”干邑。合議庭對其與原告生產的***酒進行對比,確認該酒瓶上的“Hennessy”“軒尼詩”“手持戰斧圖形”等標識與原告享有的專用權商標相同,而鑒別真偽的防偽點和***酒不符。 法院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包裝上使用“Hennessy”“軒尼詩”等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其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該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懲罰性賠償,但現有證據無法推算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等信息,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應當適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因商標侵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銷售侵權產品行為,屬于重復侵權,侵權主觀惡意明顯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 重復侵權是指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的侵權行為。針對重復侵權行為,法院在考慮判賠時,會明顯加重賠償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通常指的是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處以超出確定數額的賠償,具有補償、懲罰、遏制等多重功能。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行為人若認為已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不用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就大錯特錯了。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商家要充分認識到侵犯知識產權及重復侵權的嚴重后果,依法誠信經營,否則可能承擔高昂法律代價。消費者也要在正規渠道購買商品,檢查商品防偽標識,一旦發現買到假貨,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來源:法治婺城